楊小軍
  統一性。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性首先表現為黨的意志、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全世界均如此,在中國問題在於怎樣將人民意志、國家意志和黨的意志統一起來。這是中國的問題與中國的實踐要解決的。面對這個核心問題,我們法治實踐一直在努力解決三者統一問題。我們堅持諸如“三個代表”的理論與實踐來解決這個問題,黨的意志要通過法律表現出來變成體現人民意志的國家法律的形式,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等等舉措。我們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理念,最廣泛動員和組織人民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各種途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共同發展、共同建設、共同享有,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我們按照憲法確立的政治體制和活動原則,實行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協調,保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保障國家機關統一組織各項事業。再次,用這些實踐和理論來解決法治中國的核心問題——權在法上抑或權在法下的問題。最後,這才創造了新的法治理論即統一性,也即依法治國、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的統一。
  其次,主觀與客觀的統一性。習近平說:要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這是一個客觀公平正義和主觀感受公平正義的統一標準;同時法治中國之“法治”具有主觀性,法治中國之“中國”則具有客觀性,包括主權意義上的政治國家,和國家範圍內的任何一個區域和任何一位公民。其三,是適用範圍與標準的統一性。從國家主權和國家治理權劃分的角度,法治中國的適用在治權意義上具有普遍性,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包括領土、領海、領空、航空器、駐外使領館等法治價值要求和法治實現狀況應當是一致的,包括一國兩制意義下的港澳臺地區都應當納入到法治中國的價值框架內,凡是跟法治精神或者原則相違背的,就沒有了存在的正當性;法治不只是港澳台治理權意義上的,同時也適用於中央政府處理內地與港澳臺地區的法律關係以及港澳台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時適用標準具有統一性,允許有特點,但是不允許有法治特區,應當標準一致。最後是維穩與維權統一性。維穩與維權一直是當今中國法治建設過程中一突出矛盾,政法工作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依法處理好維穩和維權關係;維穩是手段,維權是目的,要處理好維穩與維權的關係,關鍵是依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解決好公民合法合理的利益訴求,完善對維護公民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相關制度,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化解矛盾中的重要地位,明確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實質就是維權。
  系統性。法治中國建設的系統性,既是我國國情和政治體制所決定,也反映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階段性實踐和規律,也可從其構成要素和發展路徑來分析。文革期間,法治被踐踏,撥亂反正,改革開放以後,法治建設工作日益受到重視,我國法治建設從法制老十六字方針、依政策辦事向依法辦事和依政策辦事並重過渡、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兩個堅持”以及法治中國的法治發展歷程來看,我國的法治建設是一個由點到面的過程,是共產黨對法治建設不斷深化的過程,法治中國具有歷史繼承性和發展的階段性。另外從法治中國的構成要素來說,其應該是一個能夠包含“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嚴格守法”法治環節,以及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的轉變和兩個堅持的建設路徑。從這方面來看,法治中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法治國家、法治政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缺一不可。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原標題:法治中國的統一性與系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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